吉河高速交警开展酒驾醉驾违法行为夜查集中行动

黄河新闻网 > 临汾频道 >  法治临汾

黄河新闻网临汾讯 3月21日,山西高速交警四支队一大队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严厉打击酒驾醉驾严重违法行为,全力防范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在辖区临汾东收费站开展酒驾、醉驾违法行为夜查集中行动。期间,查处一起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当日20时30分许,大队民警在临汾东收费站设置检查点,对过往车辆的驾驶员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逐一排查。

在对一辆晋L牌照小型普通客车进行检查时,闻到车内有明显的酒味,于是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驾驶员左某某进行酒精检测,测试结果为59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

经询问得知,驾驶员左某某称其晚上在家里吃饭时,小酌了几杯,并没有喝多少,也没有感觉到头晕症状,觉得一点酒应该不影响开车,便驾车准备去曲亭家里拿东西。没想到刚上高速,遇到交警查车。

最后,民警对左某某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地批评教育后,左某某也意识到了酒后驾车危险性,表示今后不会再违法驾驶了。

驾驶员左某某将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面临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的处罚。

酒驾醉驾将受到的法律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如果有“肇事逃逸”的情形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郑力玮)

[编辑:张蒙悦]
  • 黄河新闻网传媒
  • 山西省委社情民意通道
临汾拍客 更多>>
隰县紫荆山惊现“补天石”
亲子互动 快乐成长
电商销售能手张国鸿助农增收
隰县霜降过后农更忙
隰县小院农展会
隰县梨园秋色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