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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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为进一步适应医保基金监管新形势,持续强化社会监督作用,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打击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共同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山西省实际,制定本《山西省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并于2023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举报奖励的标准

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按照案值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奖励具体标准为:

1、案值金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部分,按3%给予奖励,不足200元的,按200元奖励;

2、案值金额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部分,按2%给予奖励;

3、案值金额在100万元以上部分,按1%给予奖励;

4、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

5、举报人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内部人员或原内部人员的,在举报奖励金额基础上增加20%;

6、举报线索移交公安、纪检监察、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民政、司法等部门,按照移交前查实的案值进行奖励。

注意:

●举报人就同一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多处、多次举报的,不重复奖励;

●多名举报人就同一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多名举报人联名举报的,视为同一举报人。

举报奖励的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奖励

1、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违规线索,并提供了有效证据;

2、举报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未被医疗保障部门掌握;

3、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被举报行为已造成基金损失;

4、举报人愿意得到举报奖励,并提供可供核查且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

5、其他依法依规应予以奖励的必备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1、举报人为医疗保障部门人员或者受医疗保障部门委托履行基金监管职责第三方机构人员;

2、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人主动供述本人及其同案人员的违法违规事实,或者在被调查处理期间检举揭发其他违法行为;

3、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前,举报人主动撤回举报;

4、举报人身份无法确认或者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

5、举报前,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已进入诉讼、仲裁等法定程序等情形;

6、其他依法依规不予奖励的情形。

举报奖励的程序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作《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通知书》,根据举报人提供的联系方式,通过邮寄或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形式告知举报人奖励事宜(举报人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效的,视为自动放弃)

举报人:应当在收到《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由本人或者受托人办理身份确认手续,联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当推举一名代表办理确认手续。

可通过邮件、现场等多渠道办理身份确认手续,应当提供能够辨别其身份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明、银行账户信息、  《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通知书》等。

委托他人办理确认的,受托人应当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联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当推举一名代表持所有举报人授权书办理确认手续。

注意:

●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身份确认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举报人对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应在收到《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举报奖励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复核请求。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将在举报人身份确认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奖励资金足额打入举报人指定账户。

[编辑:乔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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