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汾县检察院成功办理一起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监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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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感谢检察院为冒用我身份信息的事奔波,在检察官的监督下,我终于洗脱16年来一直背负的罪名,恢复了名誉。”11月25日,襄汾县检察院收到来自申请监督人刘某某的致谢电话。

接访:来自异地的监督申请

“在襄汾县办理的一起强迫组织卖淫案中,有人冒充我的身份信息犯罪,使我的名誉受到侵害,严重影响了我的正常生活。”今年5月10日,来自运城市夏县的申请监督人刘某某向襄汾县检察院提交了一份检察监督申请书。
刘某某陈述,今年3月在购买房产时发现,个人征信莫名多出一个“强迫组织卖淫罪”的罪名,经在公安机关查询后得知,自己曾在2008年因强迫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不明所以的“被犯罪”,让刘某某突然想到几年前的一次饭局,邻村的卫某某在向朋友介绍刘某某时说“这是真刘某某,我是假刘某某”。当时他听得如坠云雾,如今才恍然大悟,明白了卫某某的话中之意。

“我大概知道冒充我的人是谁,但不能确定,还得检察部门调查核实,为我讨个说法。”刘某某向襄汾县检察院提供了“冒用者”相关线索。

“每个案件都承载着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关系着民生、牵动着民心,要真正把当事人的事放在心上,务必查明真相,还当事人清白身份。”襄汾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权建威听取接访汇报后,当即对办案检察官提出明确要求。

调查:远赴千里查明真相

今年5月13日,检察官从襄汾县人民法院调取了当年“刘某某”强迫组织卖淫罪的相关案卷,经对所涉案卷的全面审查,发现案涉“刘某某”与申请监督人刘某某的姓名、身份证号、户籍证明等身份信息从表面看完全一致。

后经查发现,犯强迫组织卖淫罪的“刘某某”2008年被襄汾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08年5月5日起至2015年5月4日止。而申请监督人刘某某在2009年至2016年,因另案不同罪名在监狱服刑。具有相同身份信息的两个“刘某某”同时段在不同监狱服刑,足以证明案涉的两个“刘某某”,必有一人存在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的情形。

今年6月,检察官辗转运城、长治、阳泉等地,对案涉中身份信息一致的两个“刘某某”启动调查程序。检察官们调取了申请监督人刘某某以及涉嫌冒用者卫某某的户籍信息、曾在潞城监狱和阳泉第二监狱分别服刑的“刘某某”的指掌纹和照片等相关档案信息,以及在指掌纹系统中“卫某某”的指纹捺印等,通过甄别、比对,案件真相渐渐明朗。

7月11日,襄汾县检察院委托省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在潞城监狱服刑的“刘某某”留存的指纹捺印和在省公安厅指掌纹系统中“卫某某”的指掌纹信息进行了鉴定,证明二者的指纹捺印出自同一人的手指。

同时,检察官结合从潞城监狱调取的“刘某某”的照片和在运城市夏县公安局某派出所调取的卫某某户籍信息证明,经初步比对,认为“刘某某”与卫某某应为同一人。

监督:为申请人取消罪名

9月24日,襄汾县人民检察院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相关单位对案涉强迫卖淫罪中“刘某某”的身份信息予以纠正,将申请监督人刘某某就该案中所涉犯罪前科劣迹在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系统等相关平台上予以删除,并建议在办案过程中,认真核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身份信息,健全完善相关制度,以维护司法公信力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襄汾县公安局于10月份启动调查核实、身份信息纠正程序。经查,卫某某对其冒用“刘某某”身份信息的事实供认不讳。10月17日,襄汾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对案涉刑事判决书中所有“刘某某”的身份信息均更正为“卫某某”。

历经5个多月,检察官辗转千里调查取证,与相关部门协同配合,为申请监督人取消了罪名。

“检察机关办的是案件,守的是民心。对涉案当事人而言,公平正义的实现,不仅要在实体上得以确保,而且要在程序上实现更好更快,更要在效果上让当事人可感受、能感受。襄汾县检察院办理的这起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犯罪监督案件,实现了案件质量、效率与效果的‘最优解’。”临汾市检察院党组书记、代检察长董新宇说。(狄红生)

原题:背负16年的罪名终于洗脱了!——襄汾县检察院成功办理一起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犯罪监督案

[编辑:乔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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