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直属公安破获一起制售毒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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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始终坚持全链条、全环节打击制毒犯罪,紧盯毒品重要线索,加强信息研判,创新打击模式,在打击毒品犯罪、禁毒宣传教育、禁毒综合治理等方面取得新成效。

日前,分局禁毒大队循线追踪,破获一起制售毒品案件,抓获制售毒品犯罪嫌疑人1名、吸毒人员1名,查获毒品11.41克、白色透明塑料分装袋若干、制毒工具匙子一把。

案件详情

2023年5月上旬,该大队在工作中获取一条线索:一名叫郑某的女子有制售毒品的重大嫌疑。大队立即对该线索进行侦查。经侦查发现,郑某确有涉毒违法行为,并长期与一名叫任某的男子进行毒品交易。掌握到确切线索后,5月30日,民警在郑某与任某的交易地点提前布控,最终成功将正在进行毒品交易的郑某与任某抓获,并从郑某身上及随身手提包内查获深棕色毒品疑似物57小包,总净重11.41克。随后在郑某租住处查获白色透明塑料分装袋若干,匙子一把。

经两人供述,郑某通过多个渠道购买毒品原料,经过加工制成土制海洛因对外售卖。2022年11月至2023年5月30日期间,其在某菜市场、某宾馆门口等地多次向任某贩卖自制海洛因,共获利四万余元。

任某每次在郑某手中购买土制海洛因后,会在购买地点附近的公厕内进行吸食。经对其进行尿液检测,其成份中含有吗啡毒品,呈(+)阳性反应。经本人供述“吸食完毒品后,经常感觉眩晕、心悸、精神萎靡等,对自己的生活及工作都造成了很大的影响,真的很后悔当初尝试了毒品”。

郑某、任某对他们的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现郑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任某被依法采取行政拘留和社区戒毒处罚。

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 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 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 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 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吸毒有哪些危害?

1.危害身心健康。吸毒会造成身体营养不良,损害呼吸道和免疫系统,引起许多疾病的传播和感染、损伤血管;损害神经系统,造成性功能障碍、引发多种精神病症状等。据国外有关部门统计,吸毒者多数短命,一般寿命不超过四十岁。

2.危害家庭幸福。吸毒导致了大量的家庭悲剧,对毒品上瘾了就非常难戒掉,很多“瘾君子”都因为吸毒流离失所、妻离子散。

3.危害社会安定。毒品问题诱发其他违法犯罪,破坏正常的社会和经济秩序,给社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警方提示

一朝吸、十年戒、一生痛

请广大群众切勿轻尝轻试毒品

一旦沾染上

就会遗憾终身

要坚决对毒品说不!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吸食毒品都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广大群众发现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10报警。

[编辑:席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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