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新闻网临汾讯(记者 孔志华)“激发消费活力”。3月14日上午,临汾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2024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新闻发布会,临汾市市场监管局及临汾市消费者协会有关领导出席发布会,并就2024年临汾市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主题宣传活动安排,2024年消费维权工作安排,2023年度全市消费侵权重点及投诉热点等进行发布。
同时,公布2023年临汾市场监管系统查处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一、临汾经济开发区某宴会厅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2023年4月,临汾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队执法人员对某宴会厅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方在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根据该法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并处罚款7566元的行政处罚。
二、襄汾县某家居店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案
2023年8月,襄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秋季朗月”家装家居定制专项整治行动,在对襄汾县某家居店经营场所前台工作电脑中发现有襄汾县已交房楼盘户主的电话和详细地址,并标注电话推销业务的结果。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一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给予当事人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侯马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规定收取电费案
2023年2月,侯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反映侯马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收取侯马某某家属小区居民电费0.6元/千瓦时。经调查,当事人没有执行国家电费定价,多收取住户电费18702.4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二条,根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之规定,责令退还多收电费18702.40元,并给予当事人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霍州市某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3年5月,霍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超市店内经销生姜进行了抽样检验。经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结论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根据该办法之规定,给予当事人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蒲县某养殖专业合作社涉嫌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案。
2023年3月,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蒲县某养殖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展祥复混肥料”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泰安市天正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检测,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当事人行为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根据该法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没15400元的行政处罚。
六、浮山县某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销售过期食品案
2023年04月,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存在经销过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条,根据该法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过期食品并罚款5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侯马经济开发区某副食经销部过度夸大产品功效、虚假宣传诱导老年人消费案
2023年5月,侯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侯马市人民政府的投诉转办,依法对某副食经销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通过组织会员活动的形式,对所销售的“康源京健胶原蛋白粉”夸大功效、虚假宣传诱导老年人消费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根据该条例第七十三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7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曲沃县某食品有限公司销售无标签豆制品案
2023年4月,曲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对某食品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线上销售的“30片装预包装豆片”无标签。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构成了生产销售无标签预包装食品违法行为,根据该法之规定,给予当事人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九、山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
2023年10月,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上级交办案件线索,依法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营活动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发放的宣传彩页印有“以上活动最终解释权归玉龙华府售楼部所有”的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构成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根据该办法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十、洪洞县某金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
2023年3月,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洪洞县某金店货柜内摆放翡翠挂坠、翡翠佛公、足金红宝石戒指等16件珠宝饰品,未取得有效的鉴定证书。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构成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根据该法之规定,给予当事人7798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