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资讯>
平安产险山西分公司:【以案说法】—提供虚假信息莫侥幸

一、典型案例

2022年10月,某商贸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在某保险公司投保诉讼保全责任保险,申请保全被保全人银行账户200万元,投保资料包括诉讼保全申请书、诉状、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发票、发货通知单。三个月后,保险公司接到被保全人提出的赔偿请求,原来,该公司购买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是为了恶意保全被保全人财产,并提供虚假发票,导致被保全人财产被冻结期间产生损失。

二、案例分析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如实提供争议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不得捏造或隐瞒事实、伪造或变造证据,不得恶意串通、虚假诉讼。本案中因客户存在未如实提供证据材料情况,保险公司可向被保全人先行赔付,后续有权向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追偿。

三、案例警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提醒广大消费者:

承保时消费者对于承保标的的如实告知,不仅会影响到保单是否能顺利承保,还关乎到消费者承保后所能拥有的保单权益。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费。在此提醒大家,消费者在购买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时,对于保险公司要求如实告知的内容,一定要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材料。(平安产险山西分公司)

[编辑:孔志华]

  • 山西之窗

  • 黄河新闻网官方微信

  • 山西省委社情民意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