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击疫情 临汾市检察院适时依法转换工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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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这份就是《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请转交嫌疑人。”2月12日上午,在临汾市看守所值班窗口,临汾市检察院员额检察官王军琴正在与该所值班人员进行工作。

《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是什么?为什么要由看守所人员转交?

原来,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出于疫情防控的需要,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难以实现面对面提审。为了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并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对于自己是否涉嫌犯罪、在侦查机关所供述是否属实、有无被刑讯逼供、是否认罪认罚、有无自首、立功等从轻、减轻等涉及案件事实和情节等方面的意见,承办人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通过看守所值班人员转交《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书面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

这是一起涉嫌假冒生产、销售调味品注册商标的案件,临汾市人民检察院案件承办人员王军琴、苏晓峰在2月10日收到市公安局的报捕案卷材料后,便迅速进入了工作状态。

为了不影响工作进度,他们按照最高检、省院、市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办理刑事案件的有关要求,因地制宜,通过转交《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书面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达到了疫情防控和检察工作同步抓紧抓好的效果。

更为重要的是,此案涉案赃物是食用调味品,严重损害广大群众的“舌尖上的安全”,对当前全社会疫情防控也会产生不良影响。市院领导要求,要充分发挥批捕职能,强化监督,形成合力,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承办人员及时审查案件材料,与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沟通,召开检察官联席会,多措并举,用最短的时间理清了犯罪嫌疑人涉案罪行及罪名。2月13日,市院决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郭某兄弟二人。

这意味着,从2月10日到13日,仅仅用时四天,市院便依法作出批捕决定。

与此同时,市院制作《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从犯罪数额、对扣押物品进行鉴定及相关可能涉嫌犯罪的人继续取证等6个方面向公安机关提出了具体要求,进一步引导公安机关的后续侦查方向,同时做好“四个最严”专项活动的相关上报工作。(乔瑞  苏晓峰)

[编辑:乔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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