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尧都区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实施细则》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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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7日,尧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尧都区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遵循“先规划、后许可、再建设”的要求,旨在依法加强农村自建房规划审批管理,规范乡村建设秩序,维护村民公共利益,保持乡村良好风貌。《细则》共六章,33条,分为总则、规划管控、安全管控、申请审批及审查验收、监督与管理和附则。《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细则》的适用对象是:在尧都区城镇开发边界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农村住房(统称:农村自建房)的行为。对农户申请自建房的建筑位置、面积、层数、层高等,要依据村庄规划或者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要求进行审批。

《细则》规定的农村自建房的建设标准是:农村自建房主房基底面积应不大于宅基地面积的50%,房屋正负零与巷道高差<0.5米,建筑总限高8米(正负零至建筑坡屋面、女儿墙等凸出部位),层数不超2层。台阶、挑檐、阳台、围墙等附属不得超出用地范围。

《细则》规定的主要审批许可和管理事项是:对村民新申请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的,按照山西省“四办法一标准”的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实行宅基地审批与建房规划审批合并办理,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时一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村民在原有合法来源宅基地上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的,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镇人民政府实行一个窗口受理、多个部门联动的农村自建房联审联办机制,实施申请审查、批准后丈量批放、建成后核查验收“三到场”管理措施。

《细则》明确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措施:要加强对农村自建房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并处置各类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对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拆除。

[编辑:张李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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