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县高速交警查处一批交通违法行为预防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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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新闻网临汾讯(记者 李志峰 实习 胡宁 李晨珊)近日,高速交警四支队十大队围绕上级确定的工作目标,扎实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查处曝光一批典型交通违法行为。

案例一:6月10日10时许,高速交警四支队十大队民警在吉县收费站例行检查过程中,发现了一辆车牌号为苏A3A***的小型汽车车内有浓烈的酒味,民警凭借多年工作经验,怀疑该驾驶员有问题。遂拿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马某进行检测,经检测发现其司机马某其血液内酒精含量达到38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车。马某却一再表示,昨晚喝的酒,过去这么久了应该没关系,还想着再抽血检测一下,民警提醒驾驶人,因每个人代谢程度不同,“隔夜酒”也会被检测出来的。面对事实,驾驶员承认了自己的违法行为。

最后,民警对马某酒驾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的批评教育,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其处以处以记12分,驾驶证暂扣六个月,罚款1000元的处罚。

案例二:6月1日,高速交警四支队十大队民警在吉县收费站查获一起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当日21时46分,大队民警在吉县收费站例行检查过程中,发现了一辆车牌号为晋L83XXX的小型汽车车内有浓烈的酒味,民警凭借多年工作经验,怀疑该驾驶员有问题。遂拿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张某进行检测,经检测发现其司机张某其血液内酒精含量达到31mg/100ml,当民警问其喝了多少时,张某称中午就喝了一点儿,遂民警又对其进行二次呼气检测,检测出结果仍是31mg/100ml,随即民警固定证据,由于张某涉嫌饮酒驾驶机动车,民警将其带回带大队进行进一步处理。

最后,民警对张某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记12分,驾驶证暂扣六个月,罚款1000元的处罚。

案例三:6月24日9时18分,高速交警四支队十大队民警在襄汾西服务区吉县方向执勤时,发现一辆挂牌为晋AE0XXX的白色雪佛兰小型轿车形迹可疑,车内有酒味,遂让当事人赵某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现场测试,显示血液内酒精含量达到41mg/100ml,随即民警固定证据,由于赵某涉嫌饮酒驾驶机动车,民警将其带回带大队进行进一步处理。

最后,民警对赵某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记12分,驾驶证暂扣六个月,罚款1000元的处罚。

案例四:6月24日9时36分,高速交警四支队十大队民警在襄汾西服务区吉县方向执勤时,发现一辆挂牌为晋LYAXXX的黑色桑塔纳小型轿车内有酒味,遂让当事人梁某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现场测试,显示血液内酒精含量达到27mg/100ml,随即民警固定证据,由于梁某涉嫌饮酒驾驶机动车,民警将其带回带大队进行进一步处理。

最后,民警对赵某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记12分,驾驶证暂扣六个月,罚款1000元的处罚。

案例五:6月20日19时10分,高速交警四支队十大队民警在吉县收费站对过往车辆例行检查。此时,一辆挂牌为冀JY7XXX的黄色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引起民警注意。当民警示意车辆靠边停车后,要求司机张某出示驾驶证行驶证时,张某神色慌张,只拿出行驶证未出示驾驶证,民警凭借多年工作经验觉察出里边肯定有猫腻,遂将张某带回大队进行调查。经调查,原来张某持有的是C1驾驶证,现在却开的是半挂车。

最后,民警依法对张某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的车辆违法行为给予罚款1000元的处罚。

[编辑:胡宁(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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